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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还应做出改变

文章出处:洁普智能环保  发表时间:2017-08-29

    鉴于国内垃圾分类体系仍不成熟,垃圾混合收集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实现科学分类,培养分类意识和习惯非常重要。目前,全国都在践行垃圾分类制度。参看发达国家的一些分类原则可以发现,我国垃圾分类仍缺乏综合性法律、健全的配套法规以及实操性。

    2017年7月18日,中国正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表示开始不再接受外来垃圾,包括废弃塑料、纸类、废弃炉渣、与纺织品。而禁令将会于2017年年底生效。一般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垃圾中,常掺杂有为数不少的高污染垃圾与危险性废物,污染中国环境,为了保护环境与人民的健康,中国要调整垃圾进口法规,拒收高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本文首先从垃圾分类收集入手,借鉴国外成功例子,分析国内垃圾分类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中国是全球主要的垃圾进口国家,接收全球56%的垃圾,去年进口逾730万公吨,总值达37亿美元。国家越来越重视垃圾问题。因此,垃圾管理显得格外重要。

    我国垃圾主要分为四类: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不成熟的垃圾分类使得目前我国垃圾收集方式主要是混合收集方式。混合收集方式指各种城市生活垃圾不经过任何处理,混杂在一起收集的一种方式。其优点和缺点也很明显。

    垃圾的科学分类,是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基础。混合是垃圾,分开便是资源。我国垃圾分类起步较晚,公众垃圾分类意识还比较淡薄,垃圾分类才刚刚起步。但发达国家垃圾分类起步早,垃圾分类十分精细、到位。

    国家逐渐重视垃圾分类,也在各试点城市有意识进行垃圾分类的管理把控,但缺乏强制性、全国性、职权清晰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体系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实际可行的规则进行约束。

不足之处:

    1. 缺乏一部综合性法律:衔接垃圾分类基本法律和具体法律法规;

    2. 缺乏健全的配套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垃圾区别对待;

    3. 缺乏实操性: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城市垃圾分类,未明确如何分类。

    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会导致垃圾分类“乱而不从心”。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整垃圾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如上图),细化明确各垃圾分类主体的职权和义务。有了法律法规的“领头”作用,可通过强制手段、经济手段和自愿手段ti gao垃圾分类质量。

    强制手段:不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制定惩罚机制。

    经济手段:可借鉴美国做法,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对垃圾量较少。主动垃圾分类的居民收取较低的垃圾费用。通过经济利益手段直接促进公民进行垃圾分类。

    自愿手段:社会媒体可加大宣传力度,对垃圾分类进行不厌其烦的宣传,慢慢将垃圾分类方法渗透到公民生活,让公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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