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洁普智能环保 发表时间:2023-07-26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的函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效缓解产废企业面临的处置难,我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协同处置相关管理要求
(一)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与生活垃圾性状相近,其处置方式、热值等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和环评批复中设计参数、污染排放等相关要求,不得造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超负荷运行和超标排放,或影响其安全运行。
(二)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产生、贮存、转移等过程管理须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应专车专运,收运车辆应统一标识,并实施联单制度。
(三)在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可自主决定协同处置本名录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掺烧比例和掺烧工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与生活垃圾混合均匀,并均质进料入炉焚烧。
(四)在属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能满足处置需求情况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优先进入工业固体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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