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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施行!《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

文章出处:洁普智能环保  发表时间:2023-07-26

  近日,《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第十五届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五章37条,主要对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单的相关内容,将豁免管理纳入适用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并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

  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应当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办法》还明确,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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